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印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星 被 告 興仁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