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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郭愛珠、林承邑、林建發、林煜鋐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5分之32,及同地段1073地號土地、面積5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4,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6,500元計算其價額為3,124,323元【計算式:(126,500元36.32平方公尺32/105)+(126,500元52.57平方公尺14/54)=3,124,3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低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4,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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