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郭愛珠、林承邑、林建發、林煜鋐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5分之32,及同地段1073地號土地、面積5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4,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6,500元計算其價額為3,124,323元【計算式:(126,500元36.32平方公尺32/105)+(126,500元52.57平方公尺14/54)=3,124,3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低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4,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