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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告
民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所載,原告應係請求被告給付跳票之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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