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民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所載,原告應係請求被告給付跳票之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