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民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素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所載,原告應係請求被告給付跳票之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