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王秋雙
- 原告華昱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華昱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羿綠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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