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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17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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