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