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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告
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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