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璞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