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