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0號
- 原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樺
- 被告
- 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清貴
- 被告
- 宋伯成
上列原告對被告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宋伯成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9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