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儀
訴訟代理人
陳怡樺
被告
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清貴
被告
宋伯成

上列原告對被告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宋伯成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9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