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羅竫晴
- 被告
-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士進
- 被告
- 陳妙星
蔡美惠
陳清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力公司)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與如附表所
示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如附
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市價,而依據原告與被告日力公
司所簽定之移轉協議書,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轉讓價金為新臺
幣(下同)19,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種類 │公司名稱 │現持有人 │股份數或金額│ ├───┼───────────┼─────┼──────┤ │股票 │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楊士進 │8萬5千股 │ │ │ ├─────┼──────┤ │ │ │陳妙星 │5千股 │ │ │ ├─────┼──────┤ │ │ │蔡美惠 │5千股 │ │ │ ├─────┼──────┤ │ │ │陳清贊 │5千股 │ ├───┼───────────┼─────┼──────┤ │出資額│吉晟光電有限公司 │楊士進 │新臺幣20萬元│ │ ├───────────┼─────┼──────┤ │ │佳和光電有限公司 │楊士進 │新臺幣2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