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羅竫晴 被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 告 陳妙星 蔡美惠 陳清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力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如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市價,而依據原告與被告日力公司所簽定之移轉協議書,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轉讓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 │種類 │公司名稱 │現持有人 │股份數或金額│ ├───┼───────────┼─────┼──────┤ │股票 │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楊士進 │8萬5千股 │ │ │ ├─────┼──────┤ │ │ │陳妙星 │5千股 │ │ │ ├─────┼──────┤ │ │ │蔡美惠 │5千股 │ │ │ ├─────┼──────┤ │ │ │陳清贊 │5千股 │ ├───┼───────────┼─────┼──────┤ │出資額│吉晟光電有限公司 │楊士進 │新臺幣20萬元│ │ ├───────────┼─────┼──────┤ │ │佳和光電有限公司 │楊士進 │新臺幣2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