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86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