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班鈉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益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