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麗香即利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鄭宗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3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