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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范其瑄律師

      黃逸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徐笑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34530/600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348 元【計算式:(504 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6,7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530/60000 【原告應有部分】=1,943,348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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