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范其瑄律師 黃逸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徐笑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34530/600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348 元【計算式:(504 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6,7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34530/60000 【原告應有部分】=1,943,348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