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佳容即青春線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