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黃于真
- 原告捷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1號原 告 捷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越微波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永煌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33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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