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斌
- 訴訟代理人
- 蘇陳俊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澄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6,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