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告
- 黃國展
- 被告
- 南臺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怡文
- 被告
-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怡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建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0,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