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被 告 協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56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