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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告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被告
協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5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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