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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告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丁財、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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