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9,5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