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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許嘉容

  • 當事人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9,5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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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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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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