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