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霍台溶
- 被告
- 陳盟輝
- 被告
- 姚良宜
- 被告
- 黃建銘
- 被告
-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鈴
- 被告
- 李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