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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告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被告
陳盟輝
被告
姚良宜
被告
黃建銘
被告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告
李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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