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林慧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南北房屋夢時代加盟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72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