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王榮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 告 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971元(以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768.88平方公尺×740元=2,048,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