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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張貴博

  • 原告
    王榮達
  • 被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王榮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   告 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971元(以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768.88平方公尺×740元=2,048,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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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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