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王榮達
- 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 被告
-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鼎峯
- 被告
- 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971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768.88平方公尺×740元=2,048,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