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5號原 告 翁苡甄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格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