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 原告
-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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