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秀如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林煜成、羅志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8,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