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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告
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如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林煜成、羅志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8,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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