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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伍逸康

  • 當事人
    昭通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昭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勳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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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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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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