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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告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貞
原告
郭東穎
被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二,是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本息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各為5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是請求被告返還面額15,304,247元之支票予原告東穎能源有限公司,與訴之聲明一、二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情形。準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304,247元(計算式:5,000,000 元+5,000,000 元+15,304,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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