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貞
- 原告
- 郭東穎
- 被告
- 常詠營造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二,是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本息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各為5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是請求被告返還面額15,304,247元之支票予原告東穎能源有限公司,與訴之聲明一、二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情形。準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304,247元(計算式:5,000,000 元+5,000,000 元+15,304,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