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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林勳煜

  • 原告
    林嘉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林嘉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淑娟產後泌乳照護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萬3,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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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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