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林芳琳即花林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潔、林秉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