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3號
- 原告
-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彥士
- 訴訟代理人
-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江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0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