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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告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煌喜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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