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 原告
- 三洋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煌喜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