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武易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紹元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 萬1,259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紹元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 萬1,259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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