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蔡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4,000 元(原告陳報占用土地之面積為93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800 元,該占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39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