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9號原 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育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