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 原告
-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 被告
-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靜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3,400 元(原告陳報占用土地之面積為250.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0,500元,該占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63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