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埋設管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4號原 告 儷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瑜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人間請求埋設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對被告李○○等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埋設自來水管、電力管線、電信管線,並不得有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之行為,而管線埋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4,000 元【暫以原告主張埋設管線之面積即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11,000元514 平方公尺=5,65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