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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告
陳正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貽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51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簽立之系爭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上所載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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