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曾綉玲
- 原告長金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長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6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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