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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勳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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