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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 原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明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被   告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 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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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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