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 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29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