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 原告
-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添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4,29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
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