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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 原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名振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   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29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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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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