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李國樑
- 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2元,該裁定已於 108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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