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 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春線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青春線上」,並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童佳容,惟未敘明被告之組織型態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是尚難逕認被告具有權利能力而有當事人能力。本院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函命原告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青春線上」之組織型態,並 說明其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該函文已於108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及商業登記資料,雖有二家公司名稱內含有「青春線上」字樣,然其代表人均非原告所稱之童佳容,此有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可見此二家公司並非原告起訴之對象。是依現事證,無法認為被告具有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起訴時既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且原告迄未能補正此訴訟要件之欠缺,其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