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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09號

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告
黃儀南即亞堤商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被告
彼兒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被告
鄭倉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此參諸商標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間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商標所為之商標移轉契約書、於107 年3 月30日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商標所為商標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鄭倉閔應將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商標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所有。惟如附表編號3 所示商標於107 年4 月16日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公告,則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3 所示商標所為之商標移轉登記書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商標所為之商標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之真意為何?又如原告就如附表編號3 所示商標之真意,乃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3 所示商標註冊公告前之商標申請權所為之移轉契約書及商標申請權移轉之準物權行為,則該商標申請權移轉之準物權行為撤銷後之法律效果為何?如附表編號3 所示商標,能否回復為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所有?

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註冊號 │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公告日期│商標移轉登記公告日期│
├──┼────┼──────────┼────────┼──────────┤
│ 1  │00000000│PURE OLIVIA 及圖    │ 107 年3 月16日 │  107 年6 月16日    │
├──┼────┼──────────┼────────┼──────────┤
│ 2  │00000000│PURE OLIVIA 及圖    │ 同上           │  同上              │
├──┼────┼──────────┼────────┼──────────┤
│ 3  │00000000│PURE OLIVIA Design &│ 107 年4 月16日 │  107 年5 月16日    │
│    │        │Selection 及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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