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育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變更未告知本院,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導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有當然停止事由發生,而辯論終結,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