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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志遠

原告
曾明祥
原告
王翠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告
成器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謦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季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就臺南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房屋)給付回復原狀之費用,而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回復系爭房屋原狀所需之費用共計為新臺幣1,526,662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526,662元。惟系爭房屋1樓、2樓至頂樓部分,係原告曾明祥、王翠戀分別出租予被告成器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蔡謦鴻,是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費用自應區分系爭房屋1樓、2樓至頂樓部分分別計算,而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疑義再為說明後,亦請原告再為儘速閱卷,並於閱卷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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