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人李子龍即李海榮王永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華雄 被   告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子龍即李海榮 被   告 王永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邀同被告李子龍即李海榮、王永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1,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如附表所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若未按期攤還本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另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被告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上開4,000,000 元之借款屆期未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原告催討無效,爰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李子龍即李海榮則以:其向原告借款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均如原告所主張,沒有答辯等語。 (二)被告王永鋐則以:沒有答辯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簽立之本票、借據各1 份、授信約定書3 份、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存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各1 紙、催告書3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未對上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及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2,678元(即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編│借款本金 │本金餘額 │借款期間 │週年利率 │ │號│ │ │ │ │ ├─┼──────┼──────┼─────────┼───────────┤ │1 │4,000,000元 │4,000,000元 │106 年12月29日起至│按原告定儲指標利率加碼│ │ │ │ │107 年12月29日止 │1.91%(本件為3%) │ ├─┼──────┼──────┼─────────┼───────────┤ │2 │1,500,000元 │1,218,821元 │106 年12月29日起至│按原告定儲指標利率加碼│ │ │ │ │111 年12月29日止 │2.11%(本件為3.2%)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